宿迁学院“留学宿院”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吸引和激励优秀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来校学习,培养品学兼优、知华友华的高素质人才,促进中外文化交流,特设立“‘留学宿院’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留学宿院”奖学金的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对象
第三条“留学宿院”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被我校正式录取、已报到注册并在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教育留学生,包括专升本学生、本科学生。
第三章 经费来源与额度
第四条“留学宿院”奖学金经费来源包括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各项留学生奖学金和学校设置的奖学金。学校财务处对奖学金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奖学金依据新生入学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以下两类:
(一)A类:奖励额度为14500元/生·学年;
(二)B类:奖励额度为13000元/生·学年。
奖学金的初次评定于新生入学时进行。获奖学生在后续注册在读期间,在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其奖励资格持续有效,但须每年接受审核。每学年奖励名额根据当年招生计划及生源质量确定,具体名额由国际教育学院公布。
第六条各类专项奖学金(合作单位资助类)的奖励标准按照相关协议执行。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新生申请“留学宿院”奖学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华友好,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无任何违法及失信记录;
(二)学业背景优良,汉语水平(如HSK成绩)与入学学业水平测试(如CSCA成绩)良好,且在入学综合考核(面试/笔试)中表现突出;
(三)未同时享受中国政府或其他各类全额奖学金;
(四)申请A类奖学金者,须提供有效的HSK四级(或以上)证书。
第八条“留学宿院”奖学金资格年度审核(第二学年起)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持续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之要求;
(二)上一学年度两个学期的《宿迁学院来华留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平均分不低于60分;
(三)积极参加学校及院系组织的各类活动,表现良好;
(四)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各项费用;
(五)未同时享受中国政府或其他各类全额奖学金。
第五章 评选与发放
第九条“留学宿院”奖学金评选与发放流程如下:
(一)新生奖学金于入学时评定。申请人须按通知要求填写并提交《宿迁学院“留学宿院”奖学金申请表》。
(二)国际教育学院会同相关培养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与评议。
(三)建议获奖名单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四)财务处根据审批结果按学年办理奖学金发放工作。
第十条获奖学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将暂停或取消其“留学宿院”奖学金资格:
(一)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取消其次学年奖学金资格;处分期满后,若表现优秀,可重新提出申请;
(二)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自批准之日起取消其奖学金资格;
(三)因个人原因申请转学并获得批准的,自学校批准转学之日起,取消其后续奖学金资格;
(四)在年度审核中未达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取消其当学年奖学金资格;
(五)因故休学的,休学期间奖学金资格予以保留但暂停发放;待其复学并完成学籍注册后,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恢复其奖学金资格。其后续奖学金的发放标准,按复学后所在年级的“留学宿院”奖学金政策执行。
(六)出现本条上述情形的,学校有权依法依规追回已发放但不符合享受条件的奖学金。
第十一条学生对“留学宿院”奖学金的评审、审核或取消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国际教育学院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宿迁学院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宿院外〔202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