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学院优秀来华留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在校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营造优良学风,培养品学兼优、知华友华的高素质留学生人才,促进中外文化交流,特设立优秀来华留学生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来华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评选对象
第三条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在我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具有正式学籍的来华留学生(包括专升本、本科生)。
第三章经费来源与额度
第四条奖学金的经费来源包括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各项留学生奖学金和学校设置的奖学金。学校财务处对奖学金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奖学金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一等奖:5000元/生·学期;
(二)二等奖:4000元/生·学期;
(三)三等奖:3000元/生·学期;
奖学金按学期评定,每学期奖励名额由评定小组根据在校生人数及评审情况核定。奖学金自批准之日起分5个月发放。
第六条 来华留学生专项(合作单位资助类)奖学金奖励标准按照各专项奖学金协议执行。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奖学金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评选对象范围;
(二)对华友好,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无学术不端、弄虚作假、恶意拖欠他人财物等失信行为;
(三)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努力,学业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学校、院系开展的各类文体、公益及社会实践等活动;
(五)遵守学校相关收费制度,按时缴纳应缴费用,无欠费现象;
(六)申请学期内未同时获得中国政府或其他各类全额奖学金。
第五章 评选办法
第八条奖学金申请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申请人须填写《宿迁学院优秀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宿迁学院来华留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表》,并提交至国际教育学院。
第九条奖学金等级评定依据如下:
(一)入学后首学期,主要依据学生入学资格、学业背景、语言水平及入学综合考核(含面试、笔试等)表现等进行评定。
(二)自第二学期起,主要依据《宿迁学院来华留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的测评结果及学生现实表现进行评定,按综合排名择优确定等级。
第十条国际教育学院牵头组建奖学金评定小组,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监督。
第十一条评定小组会同相关培养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形成建议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受理异议,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对相关申请进行重新评审;公示无异议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执行。
第十二条获奖学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视情节扣减或停发奖学金:
(一)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停发3个月奖学金,且不予补发;
(二)受到记过处分者,停发5个月奖学金,且不予补发;
(三)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停发10个月奖学金,且不予补发;
(四)退学或被开除学籍者,自批准之日起取消后续奖学金;
(五)因个人原因申请转学并获得批准的,自学校批准转学之日起,取消其后续奖学金;
(六)休学期间,暂停发放奖学金,复学后可自下一学期起恢复申请;
(七)学期内有课程考核不及格者,自成绩正式公布后次月起,按以下标准扣减奖学金:
1.补考通过者,每门课程扣减当学期奖学金总额的10%;
2.补考未通过者,每门课程扣减当学期奖学金总额的20%。
累计扣减总额不超过当学期奖学金总额。
第十三条因第十二条规定情形导致奖学金被扣发或停发时,若已提前发放违规学期部分,将由财务处从后续发放金额中扣回;无后续发放的,学生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相应款项,逾期未退还的,学校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从其他应退费用中抵扣、在学业档案中予以记载或通过法律途径追索等措施。
第十四条上述奖学金的扣减或停发,自违纪处分文件生效或补考成绩公布后的次月起执行。
第十五条学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或结果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收到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