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学院来华留学生教学管理办法(修订)
宿院外〔2025〕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留学生教育事业发展,规范学校留学生教学管理,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学校留学生教学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规范管理、稳妥有序、保证质量。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留学生教学管理日常机构为国际教育学院,教学工作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
第三章 课程设置与教学
第五条课程设置以培养目标为导向。宿迁学院留学生培养目标为:较为熟练地掌握汉语,了解中国经济、地理与文化,具有专门知识的应用型人才。课程设置主要包括语言、国情通识、专业课及实践课程。
第六条留学生课程设置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各相关学院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由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并经校教学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各学院应当根据学校统一的教学计划安排留学生的学习,并结合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留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
第八条汉语和中国概况应当作为高等学历教育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
第九条汉语为培养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的留学生,由教师教育学院提供必要的汉语补习条件。
第十条学校可以根据条件为留学生开设使用英语等其他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
第十一条学校组织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当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二条留学生课程的考试与考核工作由各教学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留学生需遵从我校关于课堂教学的相关管理规定。任课教师要强化留学生考勤管理,对于一学期内缺课超过5节的留学生,应及时将缺课情况报所在学院;各学院应根据反馈情况及时对缺课严重的留学生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毕业设计(论文)
第十四条留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工作由指导教师负责。学生须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确定选题,并按明确的学术规范与质量要求完成写作。
第十五条留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写作语言为汉语,经导师同意,也可用英语写作,但毕业设计(论文)摘要应当用汉语撰写。
第六章 答辩与学位授予
第十六条留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工作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组织。
第十七条留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一个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全部学分,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国际教育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宿迁学院来华留学生教学管理办法(暂行)》(宿院〔2021〕112号)同时废止。
宿迁学院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