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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学院来华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作者:杨春燕 李战成 编辑:李战成 审核:沈刚 日期:2025年12月25日 18:00 阅读:

宿迁学院来华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宿院外〔2025〕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来华留学生的学籍管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留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及《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留学生新生,须持《宿迁学院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及本人有效普通护照,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国际教育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按时报到的,可适当延长,但须提供相应证明。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留学生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弄虚作假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同时,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录取手续、程序及资格是否真实、合乎规定;

(二)身份证明与录取材料是否一致;

(三)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在华学习要求。

复查中发现留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留学生新生应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学校不予注册学籍。

第六条学校实行留学生全员保险制度。留学生新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未按规定购买保险者,学校不予注册。已在学但未按规定购买或续保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两周)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予以退学处理或不予注册。

留学生新生应于报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足额缴纳本学年的学费、住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留学生获得的、符合规定可用于缴纳上述费用的奖学金,将直接用于冲抵相应费用。冲抵后如有不足,留学生须补足差额。完成全部应缴费用缴纳并经入学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正式注册学籍。注册完成后,学校为其出具办理学习类居留证件所需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留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学期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批准逾期两周未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留学生必须按照我校的校历参加学习,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培养计划,并积极参加学校或学院、班级安排的活动。遵守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学校不组织留学生参加军训和政治性活动。留学生可自愿参加学校组织的文体活动、公益活动及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

十一留学生在学校宿舍外居住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自入住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住宿登记,并及时向国际教育学院报备。

留学生因病请假,原则上凭学校所在地二甲及以上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正式诊断证明与病假建议。请事假须提交如机票订单、家庭事务证明等充分、合理的书面证明。除学校统一组织或批准外,在学习期间不得以旅行、探亲等事由申请影响正常课程学习的长期假期。

留学生请假的审批权限:

(一)请病、事假三天以内,留学生辅导员可直接批准;

(二)请病、事假三天以上,留学生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国际教育学院批准;

经批准的留学生病、事假条均交国际教育学院存查,假期结束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需续假者,按请假规定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留学生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返校者,一律以旷课论。对旷课的处理,应根据一学期内累计旷课学时,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以下处理:

(一)旷课累计达1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2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3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达4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累计达50学时,或未经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退学处理。

一学期请假累计达六周及以上的留学生,应予以休学处理。如本人未申请休学,则作退学处理。

留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严禁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就业、经商或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具体管理办法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汉语和中国概况是留学生学历教育的必修课程,留学生必须修读并取得合格成绩。修读哲学、政治学专业的留学生,必须修读指定的政治理论课程。具体课程设置与教学实施,按照《宿迁学院来华留学生教学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十留学生应当参加所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二十考核成绩一般以百分制计。根据实际情况,部分课程可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成绩或者“合格、不合格”两级制成绩进行评定。

二十一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及格的,可参加该课程的重修。学生在毕业前仍有课程不及格的,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重修相关课程。

二十二留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留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二十三留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二十留学生因病或生理缺陷确实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应在开学后两周内由本人提出申请,二级甲等医院出具证明,经所属学院和体育学院同意,允许其上保健课,其考核成绩可作为体育课程成绩。

二十留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给予课程重修机会。

二十留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留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中止学业前已获得的学分,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组织认定。

二十留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必须事先书面向所在学院提出请假和缓考申请,并按规定办理相应的缓考手续,方可缓考,未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的按旷考处理。凡已进入考场临时发生各种情况者一般不作缓考处理,不能补办缓考手续;留学生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或考试时迟到15分钟以上,均作旷考处理,该课程成绩记零分,并注明“旷考”,必须重修。

二十留学生缺席时数达到某门课程一学期上课时数三分之一的或未按规定完成作业、实习、实验等教学活动达四分之一及以上者,不得参加本课程考试或考核,成绩不予认定,应予重修。

二十学生成绩采用学分绩点的评定方法。

1.百分制考核成绩与绩点对应关系

考核成绩

正考对应绩点

重修对应绩点

补考对应绩点

90-100

4.0-5.0

3.5-4.5

3.0-4.0

80-89

3.0-3.9

2.5-3.4

2.0-2.9

70-79

2.0-2.9

1.5-2.4

1.0-1.9

60-69

1.0-1.9

1.0

1.0

<60

0

0

0

2.五级制考核成绩与绩点对应关系

考核成绩

正考对应绩点

重修对应绩点

补考对应绩点

优秀

4.5

4.0

3.5

良好

3.5

3.0

2.5

中等

2.5

2.0

1.5

及格

1.5

1.0

1.0

不及格

0

0

0

3.二级制考核成绩与绩点对应关系

考核成绩

正考对应绩点

重修对应绩点

补考对应绩点

合格

3.5

3.0

2.5

不合格

0

0

0

4.课程学分绩点及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成绩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Σ(课程学分×相应成绩的绩点)/Σ课程学分

三十留学生每学期考核成绩由学校教务部门在学期结束后2周内在学校教务系统上公布,留学生本人自行阅知。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三十一留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因特殊情况确需转专业的,留学生可于第一学年结束前提出申请,经原所在学院和拟转入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转专业。

三十二转专业留学生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原专业已修且课程内容相近的必修课学分经认定可予转换;其他课程学分可记为选修课学分。

三十三留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留学生转学须征得学校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四)录取时享受特定奖学金且协议规定不得转学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六)学校不同意转学的。

第三十留学生转学,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省内转学

1.由留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因患病转学的,出具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因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转学的,出具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证明材料。

2.转出学校对申请留学生转学理由是否正当、证据是否充分进行审核,并对同意转出学生进行公示。

3.拟转入学校对申请留学生转学理由是否正当、证据是否充分进行审核,重点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履行公示程序后,可以转入。

4.在留学生转学完成3个月内,转入学校按要求完成转学材料备案工作。

(二)跨省转学

完成省内转学程序的申请、审核、公示等程序后,分别报转出(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留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不得超过其基本学制两年。即普通本科(学制4年)留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专科起点本科(学制2年)留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留学生学习年限自新生报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者,须个人书面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允许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留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休学期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疾病不能在校学习,并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治疗休养超过6周的;

(二)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6周的;

(三)经学校批准离校创业的;

(四)因其他特殊困难暂时中断学习的。

第三十休学日期从休学生效之日算起。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累计休学不超过两学年。

第三十申请休学的留学生,须填写《宿迁学院学生学籍异动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同意、学校审批后,予以休学。留学生批准休学后,其以“学习”事由在华居留的条件即告中止。留学生应在休学生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规定,及时办理离校手续,并自行负责处理其在华居留许可的后续事宜(如在有效期内离境,或依法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居留事由)。学校将不再为其原学习类居留许可提供支持。

四十留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中止其在校学习留学生的一切权利与待遇,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教学设施、住宿学校宿舍、参加课程学习与考核、参评及享受各类奖助学金、参加需在校生身份的各类活动等。

四十一学生应于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2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审核合格,方可复学。

(一)因病休学的留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恢复健康复查证明后,方可复学。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复学条件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二)未按时向学校提出申请或审核不合格者,不予复学。留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三)复学的留学生,一般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已停止招生,则根据专业设置转入相近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七章  学业预警与留级

四十二学校实行学业预警制度,具体实施按照《宿迁学院本科生学业预警管理办法》执行。

四十三留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30学分及以上者,须留入低年级学习。

第八章  退 学

第四十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2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根据学校学术认定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学业成绩无法达到培养方案基本要求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八)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学校纪律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九)其他经学校认定不宜继续在校学习的情形。

第四十留学生退学处理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由国际教育学院会同留学生培养单位提出退学处理建议,并告知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留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国际教育学院要听取留学生陈述和申辩。

(二)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对国际教育学院提交的退学处理建议及相关支撑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对留学生作出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决定生效后,国际教育学院须按规定程序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留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宿迁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经所属学院、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退学留学生应在决定生效后15日内办结离校手续并离境回国或依法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居留事由(不得再用宿迁学院留学生身份)。学校根据其修业年限及成绩颁发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退学留学生的退费事宜,按照学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留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一个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全部学分,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留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撰写、学术规范及答辩要求,按照《宿迁学院来华留学生教学管理办法(修订)》及相关细则执行。

五十留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一个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五十一结业留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以申请重修相关课程,符合毕业条件者,可以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不能返校重新学习。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五十二学校根据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留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

五十三学生在校期间因个人原因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填写《宿迁学院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表》,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院、教务处审核,方可变更。

五十四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留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一律取消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已发的应依法撤销。对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应予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原毕业证书即时失效。

第五十留学生毕业时须办理离校手续,凭离校单领取学业证书。学校按规定为其办理学籍注销,其留学生身份同时终止,并通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毕业生应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及时办理居留证件变更或离境手续。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宿迁学院来华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宿院〔2021〕100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本规定未作明确规定的,可参照《宿迁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但涉及出入境、居留、保险等留学生特有管理事项的除外。

六十本规定由国际教育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宿迁学院

20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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